(2017)湘0281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谭武军、易艳林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谭武军,易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醴陵市青山街3号。法定代表人邓少仁,局长。被执行人谭武军,男,汉族,住醴陵市。被执行人易艳林,女,汉族,住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谭武军、易艳林作出的醴陵市征决(2016)X3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要求执行以下内容:追缴社会抚养费76368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醴陵市征决(2016)X3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谭武军、易艳林于2017年8月28日之前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76368元。案件执行费1046元,由被执行人谭武军、易艳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水平人民陪审员 邓春生人民陪审员 吴同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楷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