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4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孙亚丽与高洪文、刘丽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丽,高洪文,刘丽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4816号原告:孙亚丽,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高升街。委托代理人:周日新(系孙亚丽女婿),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民权街**号。被告:高洪文,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刘丽红,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凯,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亚丽诉被告高洪文、刘丽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立案,原告孙亚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亚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5200.00元,减半收取126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保兴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人民陪审员 张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