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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6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魏志坚与王永彪、王瑞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坚,王永彪,王瑞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932号原告:魏志坚,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王永彪,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王瑞敏,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魏志坚与被告王永彪、王瑞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志坚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红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