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王太琼、吴友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太琼,吴友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74号之二申请人:王太琼,女,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吴友根,男,汉族,1985年3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王太琼与被申请人吴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太琼向本院提出财产解封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友根所有的已查封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解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德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友根所有的已查封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解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