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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建华、林建峰、安国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华,林建峰,安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华,男,汉族,1952年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建峰,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安国新,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黄建华和安国新、林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国新、林建峰至今未履行(2016)闽0303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国新、林建峰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以26400元及相应利息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 丹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