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向松与乔建兴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松,乔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刘向松,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河间市西村乡东半截河村。委托代理人:纪军,大同市城区新建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乔建兴,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大庆路428厂旁富乔加工厂。本院在执行刘向松与乔建兴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乔建兴履行归还汽车配件款81370元,案件受理费917元,执行费1121元,共计83408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乔建兴名下的存款8340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