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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钱月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月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刑初8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月平,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1997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6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6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6月19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绍兴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9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6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7)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月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7月26日立案,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锋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月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4日16时左右,被告人钱月平路过诸暨市江藻镇银江村钱池365号被害人郭某家门口时,上前责怪郭某多嘴将其拖欠电费的事情告诉其父亲,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叉打。期间,被告人钱月平殴打郭某,致郭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第6、7、8、9肋骨骨折。经诸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郭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诸暨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CT诊断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钱某1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被告人钱月平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钱月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月平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钱月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钱月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愿意赔偿被害人,请求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钱月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月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钱月平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月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钱月平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月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八年八月十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知礼人民陪审员  石莎娜人民陪审员  石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林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