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亚珍,女。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4)铜印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杨亚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案件款3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杨亚珍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了案件款3000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4)铜印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