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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烨彬诉裴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烨彬,裴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982号申请人:李烨彬,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裴文明,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李烨彬与被申请人裴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裴文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XX**大众牌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裴文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XX**大众牌轿车一辆(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