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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全荣与张文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荣,张文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998号原告张全荣,女,194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张文芹,女,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祁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洪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