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任英、艾景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英,艾景波,丁爱云,逯世俊,丁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90-8号申请执行人任英,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艾景波,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丁爱云,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逯世俊,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丁桂芳,女,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任英与被执行人艾景波、丁爱云、逯世俊、丁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丁爱云所有的山东宏利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57075.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崔宏平人民陪审员 赵佰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逯俊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