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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建虎与被执行人曹威、尉忠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虎,曹威,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孙建虎,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封家庄村。被执行人:曹威,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李怀角。被执行人:尉忠,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李王庙街。本院在执行孙建虎与被执行人曹威、尉忠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曹威、尉忠履行归还借款本金1600万元,利息704万元,案件受理费157000元,执行费90440元,共计23287440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威、尉忠名下的存款232874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