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建虎与被执行人曹威、尉忠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虎,曹威,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孙建虎,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封家庄村。被执行人:曹威,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李怀角。被执行人:尉忠,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李王庙街。本院在执行孙建虎与被执行人曹威、尉忠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曹威、尉忠履行归还借款本金1600万元,利息704万元,案件受理费157000元,执行费90440元,共计23287440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威、尉忠名下的存款232874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