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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玉宝与王凤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宝,王凤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764号原告:王玉宝,男,1979年6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凤辉,女,1972年9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王玉宝与被告王凤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意见并已兑现,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宝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宝撤诉。案件受理费252.10元,减半收取126.05元,由王玉宝负担。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国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