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闾保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丁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闾保明,丁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1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后勤综合服务楼。负责人:伍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有志,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闾保明,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岳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四文,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云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赛,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岳阳市云溪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闾保明、丁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3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其已与闾保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闾开海审判员 刘 霁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