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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金明与黄金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明,黄金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3770号原告:黄金明,男,汉族,1963年6月29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王茂盛、孙丽华(实习),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金光,男,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黄金明与被告黄金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黄金明以其欲与被告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黄金明负担。审判员 林 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楚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