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金明与黄金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明,黄金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3770号原告:黄金明,男,汉族,1963年6月29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王茂盛、孙丽华(实习),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金光,男,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黄金明与被告黄金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黄金明以其欲与被告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黄金明负担。审判员 林 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楚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