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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司荆丰与武汉市洪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荆丰,武汉市洪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11行初68号原告司荆丰,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8号绿洲大厦14楼。法定代表熊启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忠,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云蛟,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司荆丰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行为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司荆丰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荆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荆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 刚审 判 员  余四美人民陪审员  郑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