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姚俊庆、邢瑞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姚俊庆,邢瑞英,姚俊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主要负责人:陈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树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洪波,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俊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飞,山东××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邢瑞英。被执行人姚俊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姚俊庆、邢瑞英、姚俊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05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世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80×××62〉。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