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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4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学亮、新乡市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学亮,新乡市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4民初730号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77965629K。法定代表人:李继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玉勇,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亮,男,1968年11月29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新乡市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34号街坊心连心22号楼3单元3105室。注册号:410792000026317。法定代表人:刘照元,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学亮、新乡市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治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