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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念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念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刑初23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念清,男,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桦甸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念清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俊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念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郭念清为了给自己家捡烧柴,多次到桦甸市地局子林场辖区地局子屯北沟国有林内捡拾倒木,运回家中后打成木柈。经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对郭念清捡拾的倒木检尺,合原木材积3.91立方米。经桦甸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郭念清捡拾倒木鉴定,价值人民币288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念清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退还全部赃物,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念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郭念清为了给自己家捡烧柴,多次到桦甸市地局子林场辖区地局子屯北沟国有林内捡拾倒木,运回家中后打成木柈。经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对郭念清捡拾的倒木检尺,合原木材积3.91立方米,经桦甸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郭念清所捡拾的倒木价值人民币2888元。被告人郭念清于2017年3月31日主动到桦甸市森林公安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郭念清将赃物全部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念清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聂某、仲某、白某证言、桦甸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木材价值计算说明、原木材积折算说明、林权证明、现场检尺野账、收条、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念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赃物全部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念清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秀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丽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