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任万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任万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6执381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路少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该行职员。被执行人任万升,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本院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任万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万升名下无存款、无机动车辆、无商住房,无工商注册登记。我院已对其做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拘留决定书等措施。部分执行10000元,下余40000元本金及利息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清平审判员 陈伟峰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