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字6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天津海伟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郭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伟建材发展有限公司,郭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字63682号原告:天津海伟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东风大桥东独流减河防潮闸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65478290。法定代表人:刘长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青,男,该单位员工。被告:郭立新,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海伟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郭立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蔡印霞人民陪审员 崔丽颖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