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字6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天津海伟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郭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伟建材发展有限公司,郭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字63682号原告:天津海伟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东风大桥东独流减河防潮闸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65478290。法定代表人:刘长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青,男,该单位员工。被告:郭立新,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海伟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郭立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蔡印霞人民陪审员  崔丽颖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