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小芳与陈万斌、钟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芳,陈万斌,钟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134号原告:陈小芳,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鼎市。被告:陈万斌,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钟红燕,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陈小芳与被告陈万斌、钟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陈小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陈小芳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陈小芳负担。审 判 长 林进务人民陪审员 李德锐人民陪审员 方守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君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