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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5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钟耀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钟耀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5民初476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平,男,苗族,1990年3月7日出生,住某县。被告:钟耀均,男,苗族,1990年8月28日出生,住某县。本院在审理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钟耀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钟耀均已经向其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丹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