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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振峰于振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振洋,于振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130号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民,男,1967年10月18日生,系该公司职员,住柳河县。被告:于振洋,男,1974年10月16日生,住柳河县。被告:于振峰,男,1983年2月2日生,住柳河县。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振洋、于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缓收),由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国峰人民陪审员  赵 凤人民陪审员  闫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