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保良物流有限公司与谢洪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财保80号申请保全人重庆市保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金带镇仁和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211973362。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谢洪亮,男,汉族,生于1993年10月24日,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申请保全人重庆市保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谢洪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6.254万元保全金额内保全被保全人谢洪亮的财产,申请人重庆市保良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房产为保全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保良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对被保全人谢洪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对被保全人谢洪亮所有的挂靠在重庆圣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东风牌车辆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二年。二、准许对申请保全人重庆市保良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二年。财产保全费1333.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保良物流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艾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