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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吴华;马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451号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对原告吴华与被告马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宁0202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中,在判决主文第一项中遗漏了在交强险分项财产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内容,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宁0202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中”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理赔范围内向原告吴华赔偿残疾赔偿金54306元、误工费24923.13元、护理费2113.74元、交通费400元,合计81742.87元;”补正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理赔范围内向原告吴华赔偿残疾赔偿金54306元、误工费24923.13元、护理费2113.74元、交通费400元,在交强险分项财产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吴华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合计83742.87元;”。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抒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