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与周胜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周胜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7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住所地:桂林市解放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8988529540。负责人:李川,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职员,特别代理。被告:周胜春,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临桂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与被告周胜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撤回对被告周胜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4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蒋 峰人民陪审员 曹 明人民陪审员 周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嫣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