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8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董金财、方美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财,方美兰,乐平市临港镇盛林采石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86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成工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09644L。法定代表人:张文举。被申请人:董金财,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生,住江西省乐平市。被申请人:方美兰,女,汉族,1968年1月11日生,住江西省乐平市。被申请人:乐平市临港镇盛林采石场,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临港镇。,注册号:360281310000817。执行事务合伙人:董金财。申请人江西成工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金财、方美兰、乐平市临港镇盛林采石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赣0104民初86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乐平市临港镇盛林采石场的所有股权,查封了被申请人董金财名下的挖掘机机号YQXX-HXXXX、机型SKXXXLC-X一台、挖掘机机号YQXX-HXXXX、机型SKXXXLC-X一台。申请人江西成工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已撤诉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乐平市临港镇盛林采石场所有股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董金财名下的挖掘机机号YQXX-HXXXX、机型SKXXXLC-X壹台、挖掘机机号YQXX-HXXXX、机型SKXXXLC-X一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立元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智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