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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玉锋与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锋,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2369号原告:李玉锋,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暖荣街西侧。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玉锋与被告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玉锋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766元,减半收取2883元,由原告李玉锋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玉锋负担300元。审 判 员  张保生人民陪审员  徐金玲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荣富书 记 员  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