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玉锋与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锋,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2369号原告:李玉锋,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暖荣街西侧。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玉锋与被告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玉锋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766元,减半收取2883元,由原告李玉锋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玉锋负担300元。审 判 员 张保生人民陪审员 徐金玲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荣富书 记 员 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