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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曹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曹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3403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女,回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系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被告:曹龙龙,男,汉族,1993年2月1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夏恒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侯小韦书 记 员 孙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