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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杨先会与赵淑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1243号起诉人:杨先会,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澧澹街道。2017年8月15日,本院收到杨先会的起诉状。起诉人杨先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起诉人赵淑梅退还杨先会货款2256元人民币;2、请求判令赵淑梅依法按购物款的十倍向杨先会赔偿22560元人民币;3、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赵淑梅赔偿杨先会交通费、材料打印费、误工费合计2000元人民币;4、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淑梅承担;5、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并销毁赵淑梅所销售的涉案“三无”产品;6、请求法院责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关闭赵淑梅在淘宝平台上开设的售假店铺。事实和理由:杨先会于2017年7月、8月先后两次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浙江淘宝网络游戏公司”,在赵淑梅经营的名为“东北特产直播放心店”的网店内先后两次购买了二套名为“实实在在小李家鹿胎膏小包装关爱姨妈助力二胎600克”的保健食品,支付货款2256元,后发现该产品是“三无”产品。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杨先会对所列被告赵淑梅身份信息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先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法院。审判长 : 方 芳审判员 : 李 清审判员 :黄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