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赖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1民初983号原告:赖某,女,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告:陶某(曾用名陶定洪),男,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原告赖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赖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梁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