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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熊任清、肖红梅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熊任清,肖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526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熊任清,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肖红梅,女,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熊任清、肖红梅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7)鄂0607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军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