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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赖某与庄泽龙、东山县长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庄泽龙,东山县长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801号原告:赖某,女,200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平和县,法定代理人:赖顺章(系原告赖某父亲),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平和县,被告:庄泽龙,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东山县,被告:东山县长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东环路(县人民法院边)。负责人:任叶和,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东埔街霞云巷1390号,组织机构代码:85682066-3。负责人:陈书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志斌,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某与被告庄泽龙、东山县长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赖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华人民陪审员  李水德人民陪审员  蓝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