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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向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099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110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16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谢向阳,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狮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5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5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0日1时55分许,被告人谢向阳酒后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子芳路与宋塘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谢向阳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0.4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谢向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向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向阳有如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有二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向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