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文强与被执行人方劲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强,方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许文强,男,195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方劲松,女,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许文强与方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1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方劲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许文强款人民币73000元,并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自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上述款项利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由被告方劲松负担。因被执行人方劲松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文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劲松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方劲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73813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127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方劲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127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送达后的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吕春贵审判员 吴明龙审判员 毛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