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0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吕俊平、李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俊平,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俊平,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杰,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吕俊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1102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俊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