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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卫平与麻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平,麻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81行初33号原告李卫平,男,1974年5月8日生,汉族,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东,男,湖北颜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麻城市金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蔡庆文,任该局局长。原告李卫平诉被告麻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麻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7年8月9日解除了行政强制措施,返还原告李卫平鄂J×××××五菱小型面包车及相关证件。原告申请撤诉,并于同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章广军审判员  占 云审判员  程鸿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