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799号���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任恒震、崔晓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恒震,崔晓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恒震,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崔晓冰,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任恒震与被执行人崔晓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5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崔晓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中的存款160000元(实际控制16000元),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有部分小额存款,经申请人同意,暂不对其进行处置)、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18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