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姚振英与被上诉人姚德茂、姚德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振英,姚德茂,姚德隆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1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振英,男,193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德茂,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号,系西安交通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德隆,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姚振英因与被上诉人姚德茂、姚德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振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振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姚振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景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