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民终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姚振英与被上诉人姚德茂、姚德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振英,姚德茂,姚德隆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1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振英,男,193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德茂,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号,系西安交通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德隆,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姚振英因与被上诉人姚德茂、姚德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振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振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姚振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景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