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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历历、吴志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历历,吴志光,青县世纪鑫源电子机箱有限公司,王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1400号申请人刘历历,男,汉族,1988年5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志光,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青县世纪鑫源电子机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农场三分场。法定代表人:吴志光。被执行人王玉忠,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刘历历申请吴志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历历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者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