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晓娟与修更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娟,修更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娟,女,197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华,吉林佳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修更新,女,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袆,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晓娟因与被上诉人修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晓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尹彦久代理审判员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刘晓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