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邱阴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刑初61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阴杰,男,199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暂住台州市路桥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转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7〕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阴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常、被告人邱阴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2日中午,被告人邱阴杰在自己位于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区巨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宿舍619内容留段某、牟元福吸食毒品。2016年10月29日傍晚、10月30日早上,被告人邱阴杰在619宿舍内2次容留段某吸食毒品。2016年10月31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邱阴杰。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邱阴杰拘役缓刑。被告人邱阴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阴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阴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陶厘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