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安璐、安建乐等与蔡玉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璐,安建乐,蔡玉洁,蔡铁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900号原告:安璐,男,汉族,1987年10月5日生,住本市西工区。原告:安建乐,男,汉族,1962年9月25日生,住本市西工区。被告:蔡玉洁,女,汉族,1986年12月23日,住本区。被告:蔡铁栓,男,汉族,1961年4月17日,住本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恒,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璐、安建乐诉被告蔡玉洁、蔡铁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璐、安建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晓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