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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安璐、安建乐等与蔡玉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璐,安建乐,蔡玉洁,蔡铁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900号原告:安璐,男,汉族,1987年10月5日生,住本市西工区。原告:安建乐,男,汉族,1962年9月25日生,住本市西工区。被告:蔡玉洁,女,汉族,1986年12月23日,住本区。被告:蔡铁栓,男,汉族,1961年4月17日,住本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恒,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璐、安建乐诉被告蔡玉洁、蔡铁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璐、安建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晓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