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沈娜、李文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娜,李文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沈娜,女,1961年6月2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李文厚,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于天津市,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沈娜与李文厚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5727元及迟延利息,执行费285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刑初9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富平审 判 员 孙洪良代理审判员 夏浩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瑞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