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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家界老道湾旅游休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杰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老道湾旅游休闲发展有限公司,赵杰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2189号原告:张家界老道湾旅游休闲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682838088U,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杆子坪村老道湾景区检票站。法定代表人:王光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英,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张家界老道湾旅游休闲发展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赵杰英,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廷发,张家界市桑植县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家界老道湾旅游休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杰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家界老道湾旅游休闲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家界老道湾旅游休闲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老道湾旅游休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家界老道湾旅游休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向金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