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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执民字第3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周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西执民字第3216-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438号一层及二层部分。负责人:郑某,行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周献平、徐志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献平、徐志慧名下位于杭州市石桥路200号13幢3单元201室房屋一套及被执行人周献平名下车牌号为浙A×××××车辆一辆。现因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遂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某某、徐某某名下位于杭州市石桥路200号13幢3单元201室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浙A×××××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陆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