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6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湘西自治州恒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森华建材有限公司、蒋文斌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西自治州恒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森华建材有限公司,蒋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保16号申请人湘西自治州恒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罗依溪。被申请人湖南森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658号。被申请人蒋文斌,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原告湘西自治州恒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森华建材有限公司、蒋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西自治州���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森华建材有限公司、蒋文斌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财产予以冻结扣留。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防止转移财产、保障诉讼目的实现为由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判决难以执行或照成当事人的其他损害,对于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森华建材有限公司、蒋文斌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湖南森华建材有限公司、蒋文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良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