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成君璐与杜淑红、邓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君璐,杜淑红,邓珊,朱跃进,周爱丽,赵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196号原告:成君璐,女,200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法定代理人:李加长,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成君璐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淑红,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邓珊,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平輿县。被告:朱跃进,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周爱丽,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赵金梅,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法定代表人:毛达峰,该公司经理。原告成君璐诉杜淑红、邓珊、朱跃进、周爱丽、赵金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乔国刚审 判 员 苗 婷人民陪审员 赵成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