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毋某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某某,王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920号原告毋某某,女,1989年1月21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89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毋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毋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人民陪审员 严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永平书 记 员 卫丽敏 搜索“”